11月16日,人社部等九部门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着力强化协商调解力度,健全多元处理机制,推动最大限度以协商调解等方式柔性化解争议。
为何要在劳动人事争议中强调协商调解的重要性?遇到工资发放不及时,公司强迫加班等问题,如何进行协商调解?如何保障协商调解协议真正落到实处?一起来看本期快问快答↓
A:在我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诉讼方式解决。协商是劳动人事争议办理的法定程序,调解是化解劳动关系纠纷的重要防线,在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市场主体数量的快速增长,劳动人事争议也相应增加,如果这些案件都通过仲裁甚至诉讼方式来解决,由此将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实际上,大部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案情并不复杂,涉及金额也不高,如果通过双方协商或者第三方调解就能够将矛盾化解,有利于更好维护劳动者利益,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遇到公司强迫加班等问题,劳动者如何提出协商?谁来支持调解?
A:《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应该建立健全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诉求表达渠道,建立完善内部申诉、协商回应制度,及时回应劳动者协商诉求;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帮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开展争议协商。
根据《意见》,劳动者可以通过用人单位设立的负责人接待日、劳资恳谈会等提出自己诉求,也可以向工会、企业代表组织推动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者申诉渠道和争议协商平台反映自己的协商要求。
《意见》要求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推动大中型企业普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推动在有条件的市、县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内设调解中心和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站。
劳动者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乡镇(街道)调解组织、行业性或区域性调解组织、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A:本次新规的一大亮点在于强化和解协议履行和效力。《意见》提出,协商一致后,工会组织要推动和解协议的履行,并明确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的和解协议,可以在仲裁办案中作为证据使用。这一规定增加了和解协议的效力。
此外,《意见》进一步明确,要加强对当事人履约能力评估,达成调解协议后向当事人发放履行告知书。调解组织要引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起仲裁审查申请或者司法确认申请,及时巩固调解成果。这些举措将加大调解协议的落实力度,有力解决实践中调解协议履行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