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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 / BRANCH
中国合作贸易企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等规定,结合中国合作贸易企业协会(简称中国贸协)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中国贸协根据会员组成特点、行业实际、业务范围评估设立。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中国贸协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接受中国贸协的领导、管理、监督。
第四条 分支机构按照中国贸协《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中国贸协秘书处授权的范围内规范开展活动。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设立原则和条件
1、原则。中国贸协拟设立分支机构需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分支机构数量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2、条件。提出申请的执行单位应具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和组织能力,能以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为使命;执行单位应为该领域的知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相关机构;同时,要具有30家以上所在领域的共同发起单位;拥有行业协会商会运作能力的专职人员,能够提供所在工作领域的专业化服务;必有独立法人资质和固定办公住所。
(二)名称规范
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以及行政区划名称或带有地域性特征,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字样结束。 分支机构的名称应能准确反映其所属行业、专业或工作领域特性,且不得超出中国贸协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三)设立程序
1、申报。申请单位向中国贸协秘书处提交成立申请报告。报告需阐述说明: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拟定名称;在全国范围内所涉行业、专业或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相关的国家法规与政策;成立分支机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支机构的工作领域与业务范围;长期工作规划与成立后当年的工作计划;拟定负责人名单和秘书处设置情况;分支机构住所地址与计划经费来源。
报告的附件包括:(1)《分支机构申请登记表》;(2)《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表》;(3)申请单位简介;(4)共同发起单位名单;(5)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6)合作协议;(7)主要负责人无犯罪记录证明;(8)其他备案材料。
2、初审。中国贸协秘书处对拟设分支机构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申请单位和拟设置分支机构拟任负责人的资质等进行初审。初审方式包括对申请报告的审核,与申请单位负责人面谈,到申请单位现场考察,请第三方单位或个人出具意见等。
3、审核。申请单位负责人及拟任负责人到中国贸协秘书处进行当面陈述。中国贸协对拟设置分支机构事项进行论证和评估,对拟任负责人进行现场考核。
4、通过。申请事项须报中国贸协党支部、会长办公会批准,提交中国贸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5、准予设立的分支机构,由中国贸协秘书处负责组织安排培训。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
(一)负责人变更。负责人变更包括新增负责人和现任负责人职务变动。须向中国贸协填报相关表格,说明申请变更的理由、必要性。如涉及新任和继任人选的,分支机构可以提出人员建议;中国贸协秘书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程序办理。
(二)业务范围和名称的变更。分支机构向中国贸协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申请变更的理由、必要性,以及变更前后的变化内容等。名称的变更可在原名称中增减字数,不得全部更改原名称;变更后的名称需与分支机构行业、专业和工作领域属性相符。
中国贸协秘书处受理初审后,组织召开会议审核;报中国贸协党支部、会长办公会批准。涉及名称变更的,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住所、通讯方式和联系人的变更。分支机构需将变更内容报中国贸协秘书处备案;住所变更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分支机构需向中国贸协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申请变更的理由和必要性;中国贸协秘书处受理初审后,组织召开会议审核;报中国贸协会长办公会批准;根据工作需要,中国贸协会长办公会决定的分支机构变更事项,由中国贸协秘书处组织落实。
第七条 终止程序。
中国贸协秘书处根据分支机构申请,组织召开会议讨论形成终止建议;报中国贸协党支部、会长办公会批准,发布分支机构停止工作决议;终止建议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收回牌匾、证书、协议、收据、承诺书等原件,进行资产处置和其他后续事项处理。
第三章 管理
第八条 管理原则、范畴及组织领导。
(一)分支机构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由中国贸协秘书处人员分工负责。
(二)分支机构设立、终止、考核结论、领导分管、重大工作立项、重要变更事项、重要管理制度等由中国贸协会长办公会、年度分支机构工作会议决定。《章程》有相应规定的,提交中国贸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中国贸协秘书处负责对分支机构的日常综合管理,组织、协调履行工作职责,组织落实中国贸协决定和交办的工作。
第九条 负责人管理。
(一)分会负责人称谓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称谓为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 届。
第十条 财务管理。
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由中国贸协财务部统一负责,单独核算,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如实进行会计核算,纳入中国贸协法定账册。
第十一条 收入管理。
分支机构推荐的会员,须按中国贸协制定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并统一交纳至中国贸协指定账户;中国贸协秘书处将相应支持分支机构开展日常工作与市场活动。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
1、分支机构购置、使用和处置资产,按照中国贸协财务制度执行。
2、分支机构在终止、变更和登记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3、分支机构在终止之前,须按中国贸协要求清理债权债务,处理相关事宜。分支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归中国贸协所有。
第十三条 业务管理。
在中国贸协授权范围内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参加中国贸协组织的工作会议和相关活动,及时完成中国贸协交办的其他事项。分支机构须在每年12月份提报当年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 会员管理。
分支机构开展会员发展和服务工作,需遵循中国贸协《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分支机构发展会员的程序、会员证书和牌匾样式、会员称谓、会费标准等纳入中国贸协统一管理范畴。
第十五条 年检。
(一)中国贸协对分支机构实行年度工作检核制度,分支机构每年应按照秘书处要求向中国贸协如期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年度活动计划执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管理和会费缴纳情况、内设机构及人员变更等情况;
(二)中国贸协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贸协《章程》和本办法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工作计划;未开展活动或开展的活动超出业务范围;财务收支管理违规,未按规定缴纳会费;未按规定时间和内容报送年检资料等。
第四章 内部建设
第十六条 简称。
分支机构简称前缀可以用“中国贸协”,不得为“中”“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简称后缀为“委”或“分会”。
第十七条 印章。
中国贸协依据相关政府部门规定刻制分支机构印章,由中国贸协秘书处统一保管。分支机构按照中国贸协《印章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印章的使用。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其内设机构不得刻制内设机构印章。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十八条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中国贸协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中国贸协理事会批准其成立之日起一年未开展活动的,中国贸协将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贸协视情况给予问责谈话、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终止活动、撤换负责人(或免职)、报送公安机关等惩罚措施;情节严重的,撤销分支机构;涉及经济赔偿责任的,由相关分支机构和责任人承担;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一)私刻分支机构印章的;
(二)超出中国贸协授权范围开展活动的;
(三)不接受中国贸协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相关事项的;
(五)擅自另行设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的;
(六)对内设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中国贸协授权使用的资产、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和资助的;
(九)擅自开展国家明令禁止的活动;
(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立项、审核即开展工作活动;
(十一)有其他违反中国贸协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中国贸协对分支机构违规行为做出惩罚决定并组织落实相关惩罚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贸协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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